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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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507人看过


附:陈某某与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毛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毛某某户口于1982年4月迁至本市延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并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2005年11月15日,张某某作为购房人与出售方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买系争售后公房的产权,并办理了产权人为张某某的产权登记手续。

张某某与钱乙原系同事关系。2008年5月15日,张某某与钱乙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0,000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转让给钱乙,建筑面积38.86平方米,钱乙于签订定金合同时支付20,000元,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360,000元,另贷款300,000元;张某某于2008年6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钱乙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在2008年6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08年6月13日,钱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高桥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价款合同》,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向建设银行高桥支行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钱乙委托建设银行高桥支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张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张某某与钱乙以及建设银行高桥支行同时申请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以及抵押权登记,房产交易中心于2008年6月29日核准登记,产权人为钱乙。

2009年11月5日,钱乙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钱乙向李某某借款350,000元用于周转,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5日至2010年11月5日,年息20%,到期一次还清,钱乙将系争房屋的剩余价值部分作为借款抵押。同日,钱乙与李某某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房屋的再次抵押登记。

陈某某与案外人钱甲系夫妻关系。

2010年4月13日,钱乙与陈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钱乙以700,000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转让给陈某某,双方确认在2010年5月12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钱乙已收到房款700,000元。同日,钱乙名下的建设银行高桥支行贷款结清。

此后,系争房屋上设定的两个抵押权均办理了注销手续。2010年4月22日,钱乙与陈某某申请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交易中心于2010年5月10日核准登记,产权人为陈某某。由于毛某某与陈某某就系争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毛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判令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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