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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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西安能被支持吗(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11人看过

附2:一房多卖情况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处理

“我国法律承认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并存,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依据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在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他损失。在实践中,一物多卖通常涉及标的物价格上涨的情况,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房价看涨,遂以高于原合同价款的一定金额将房屋出售给后续买受人。第一个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的部分,应当是第一个合同买受人在合同实际履行情形下的可得利益,但由于二次买卖而无法获得,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能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的这一可得利益损失。至于差价的计算方式,一种是按照前后两个买卖合同约定的差价计算,这种计算方法考虑到可预见原则,但在标的物价格飞涨时难以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方法计算差价的时间点是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价格恐与立法规定不符;另一种方法是非违约方有权请求出卖方给付合同时的价格和违约时标的物的公正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该方法计算差价的时间点是违约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更符合《合同法》第113条的立法本意。”

来源: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119页。

回到本文题目“买受人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西安到底能否被支持”的问题,答案应当是非常明确的了。对于买方,需特别提示的是: 遵守契约精神、严格依约履行、避免履约瑕疵,如此一旦遭遇出卖人恶意违约,便可以无过错的姿态、理直气壮、淋漓尽致地主张权利、维护利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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