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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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网签合同能否认定交易双方成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关系?(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552人看过

※案例二:(2009)朝民初字第24866号案

该案被称为我国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该案的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房管部门进行了网上登记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同时还约定了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如需要注销网上信息的,10日内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超过上述时间的,可由买方申请。双方完成网签手续后,买方支付完毕交易所需的税费,卖方则将电卡及供暖协议交给买方。后卖方拒绝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与买方共同注销网上信息。买方拒绝,并提起诉讼。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购房申请表和信息表中,确认了房屋坐落、价款、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且已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费,故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房价款39.9万元,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该案二审经过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由买方支付卖方房价款70万元,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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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
只签订网签合同是否表明交易双方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

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签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合法的形式、确定了双方的合意以及合同订立的条款完备;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网签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与否在于合同本身是否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而言,只要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达成意思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

律师认为,网签作为一种备案的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一房二卖,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公示的作用。而无论上述第一种观点还是第二种观点,都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考察当事人是否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房屋交易的合意。比如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况下,单独考察网签合同本身,网签合同并不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裁判者应当结合网签合同以及交易双方磋商的过程,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房屋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证实双方具有房屋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为,交易双方签订了形式完备、内容合法的网签合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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