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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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网签合同能否认定交易双方成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关系?(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48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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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签?

 所谓网签,就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用户可以根据网签号对合同进行查询。已经进行了网签的房产无法第二次录入信息,房产无法交易给第三方,通过这种联网的透明化方式,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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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网签?

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办理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可知,当前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助交易双方进行网签,也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网签。至于具体的操作是,登录存量房买卖交易系统,在线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合同条款内容,联机打印合同,由房屋交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
网签后,由交易当事人持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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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网签,但未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现实中,不时发生交易双方先办理网签手续,签订网签合同,却尚未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房屋交易双方就合同的成立、生效或履行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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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37号案

原告奚某与被告朱某、顾某就两套房产的交易事宜进行接触洽谈,原告欲出售其名下房产。2014年12月12日,双方通过房产经纪机构办理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合同第十九条均载明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继续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此后,原告以价格未达成一致为由,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前述网签备案的撤销手续,被告不予同意,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考虑到当时房价的敏感程度,故双方商定买卖价格先拟定一个登记价格申请,实际买卖价格待房屋评估后再行商定。因此,双方只在相关部门进行买卖申请登记,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经评估,原告认为价格太低,被告则认为价格太高,故双方均愿意放弃该次房屋买卖。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否则不同意撤销买卖申请登记。进入到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认为合同价格并未确定,从未签订书面房产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网上签约系统备案,网签行为已然完成。然而,双方并未在备案的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依法未能成立,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为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现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备案合同所表征的合同债权并不存在,被告基于协助的先合同义务,应协助原告办理网上签约备案的注销手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协助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申请表,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同意撤销,依据不足,本案不予采信。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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