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的继承范围知多少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8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房产属于不动产,众所周知,我国施行不动产登记主义,已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遗产中较为特殊的房产,不像银行存款,余额是多少即是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房产的继承范围首先应当根据产权登记予以确认,律政君就房产这一不动产如何分辨继承范围进行分析。


1、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单独所有

单独所有,即被继承人完全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那么毫无疑问,房产的全部产权均属于遗产,为继承人可继承的范围。


2、被继承人拥有房产的完全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存在一种情况,房产在被继承人和其配偶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但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或是其它诸多情形房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这种情形下,可继承的房产也是该房产的所有吗?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同样是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正常的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份额的前提下,应先将房产属于配偶一方的分离出去,剩余的一半份额才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3、房产属于被继承人与家人共同共有


先来看法律规定 ,同样是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应当先要将该房产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分离,剩下属于死者所有的部分方作为遗产继承。


4、被继承人按份共有拥有房产的部分产权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在于,按份共有不要求共有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按份共有从一开始便从法律上确定了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即为遗产,为可继承的范围。

上述所有情况,均是房产已经登记的情况,那么假设被继承人登记前去世,房产又该如何继承?根据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义,继承人必须在取得房产证后,才能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在实践中,继承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先予以继承被继承人可取得产权的权利,在取得产权后,再分析属于上述4种的何种情形,根据所属情形,继承相应房产的遗产份额。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