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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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被抵押的房屋,还能要求过户吗?合同有效吗?(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612人看过

【律师通俗解读】

一、买房之前,作为买方,应当到房管局进行查册,核实清楚房屋的现状,是否有被抵押或查封等影响过户的情况,查册既可以让业主配合查,也可以买方或聘请第三方律师核实。如果买方未核实清楚房屋现状就签订合同,将来一旦无法过户,就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通俗的说,就是要业主赔钱的时候,要求得赔偿款会大大减少。

二、如果因卖方诱导或其他原因导致买了被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一般来说,已设抵押登记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或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合同都是有效的,买方只要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业主就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买方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业主称房屋被抵押,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为由违约不过户,法院能支持过户吗?有条件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转让是有条件的。抵押物实现转让的前提条件是: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但转让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要么向抵押权人清偿,要么提存,但其自己却不能利用,除非抵押财产转让的价金高于所担保的债权额;

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抵押物实现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即买方主动先向抵押权人支付业主所欠金额,将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而后向业主进行追偿。

买方不主动先行支付欠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过户,此时建议买方购房后,尽早装修入住,争取与抵押权人的谈判筹码。


附相关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328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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