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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外房产处理裁判观点之购买外国房产一方拒绝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40人看过

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购买美国房产一方拒绝举证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美国房产及国内房产一人一套。


案例:王某与佟谋离婚纠纷二审【(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


案情简介:王某与佟某于1978年结婚,1994年王某前往美国学习,并在美国工作至今。2014年王某起诉至海淀法院,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一套,而佟某主张王某在美国购买了住房一套。一审庭审王某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在美国财产情况,并表示财产在美国应适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法院裁判要点:海淀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各自生活现状,根据便利于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在中国的房子归佟某所有,在美国的房产由王某所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关于美国房产的相关证据,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王某与佟某在北京登记结婚,佟某在北京居住,双方共同财产在北京,虽然王某长期在美国生活,但其在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因离婚案件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房屋的价值,王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北京的住房归佟某,美国的房产相关权利由王某所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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