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购买美国房产一方拒绝举证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美国房产及国内房产一人一套。
案例:王某与佟谋离婚纠纷二审【(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
案情简介:王某与佟某于1978年结婚,1994年王某前往美国学习,并在美国工作至今。2014年王某起诉至海淀法院,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一套,而佟某主张王某在美国购买了住房一套。一审庭审王某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在美国财产情况,并表示财产在美国应适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法院裁判要点:海淀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各自生活现状,根据便利于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在中国的房子归佟某所有,在美国的房产由王某所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关于美国房产的相关证据,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王某与佟某在北京登记结婚,佟某在北京居住,双方共同财产在北京,虽然王某长期在美国生活,但其在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因离婚案件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房屋的价值,王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北京的住房归佟某,美国的房产相关权利由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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