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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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做了公证,房子也未必是你的!(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79人看过

家住广州的项阿婆,曾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产权全部赠与两名外孙女,但项阿婆去世后,她的儿子将两个外甥女告上法庭,声称外甥女并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超过法定时限,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接受遗赠还有时效一说?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这两个月具体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是否即使遗赠人仍在世,也要从知道遗赠内容起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呢?这个案例为各位读者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王老伯与项阿婆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王甲(女儿)、王乙(儿子)。儿女成年后,女儿王甲继续随他们一起居住生活,儿子王乙则由于工作关系去了外地,定期来广州探望父母。王甲婚后生育了两名女儿,分别是王丙、王丁。之后王甲和丈夫离婚,王丙、王丁跟随王甲生活,和王老伯和项阿婆一起生活,相互照顾。
2002年王老伯去世,2009年项阿婆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改房,用于一家人的居住生活。王老伯去世后,项阿婆于2005年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内容为将自己对该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外孙女王丙、王丁。项阿婆去世后,王丙、王丁在两个月内到公证处作出了接受遗赠的公证。
2016年,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一半的产权。王乙认为,王丙、王丁在项阿婆2009年去世后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而项阿婆的遗赠是在2005年作出的,当时王丙、王丁就已经知道了遗赠内容,故早已超过法定时限,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院认为,项阿婆虽然于2005年就作出了公证遗赠遗嘱,但该遗赠遗嘱直到其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王丙、王丁在项阿婆去世后即遗赠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通过公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该房由王甲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乙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丙取得1/3产权份额、王丁取得1/3产权份额。


PS:为什么王甲和王乙还有1/6产权?
因为房子是王老伯和项阿婆共同财产,各占1/2。王老伯去世时未立遗嘱,由项阿婆、王甲、王乙继承各得1/6。因此,项阿婆共占有房子2/3产权,遗赠给外孙女,则王丙和王丁各得1/3。

看完这个案例,相信很多人有疑问:接受遗嘱都有时间限制吗?遗赠与遗嘱继承又有什么区别?

遗赠和遗嘱继承要分清
1、受让对象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遗嘱继承: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前一种可以叫“继承”,而后一种则不可叫继承,主要原因是遗产的受让对象不同。但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得以进行。所以遗嘱根据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流向不同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继承范围,爷爷奶奶所立的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所以上述案例中,王丙、王丁两个外孙女接受的是外婆项阿婆的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2、法律后果不同
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对遗嘱继承人没有要求必须明示接受,而对遗赠则附加了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条件,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祖辈遗产遗赠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作出“接受表示”的时效问题!
3、条件和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与遗赠两者附带的条件和和需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
遗嘱继承:继承人可以先完整接受遗产(比如房子),但同时也必须接受相关债务。
遗赠:受遗赠人不需承当债务,但必须先等被遗赠人债务清偿完毕后,才可后接受赠与,如果遗产不能清偿债务,赠与将无法生效。
另外,在遗赠过程中,遗赠人也可以列出相应义务,要求被遗赠人履行义务后方可取得遗产。比如要求被遗赠人履行养老和丧葬义务,才可以接受遗产。
4、过户税费不同
如果遗产中包括房产,那么遗嘱继承和遗赠在房产过户时税费也有所区别:
遗嘱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人,房屋过户时免收契税。
遗赠:属于无偿赠与性质,房屋过户需征收总价*3%的契税。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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