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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二)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2次举报

相关案例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薛城区铁道游击队纪念园管理处与枣庄市鑫能煤炭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双方约定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土地使用权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以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经过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5)鲁民一终字第4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13

2.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A公司诉B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补办批准手续的最后期限为起诉前而非一审诉讼期间。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05)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朱树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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