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集资房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志山与吴涛于2007年3月15日达成的关于北京市房山区涉诉202号房屋的购买房号协议,虽所涉202号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且有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期限限制,但该房屋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曰之前签订,董志山与吴涛又在转让该房屋过程中约定在法律规定的五年期满后把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吴涛名下,故该协议应为有效。法院驳回了董志山的诉讼请求。
董志山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董志山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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