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预售合同“草稿”是否具备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签订的《房源意向单》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草稿》,虽然文本中有“草稿”二字,但该文本对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条件等合同基本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说明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对于房屋买卖一事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史云峥、雷佳已支付房屋首付款且万瑞公司已经接受的事实,可以认定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对于史云峥、雷佳以未签订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要求退还定金和首付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云峥、雷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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