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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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居期间购置,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同居关系终止时如何分割(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05人看过

二、同居期间,一方帮助另一方归还个人债务不可简单认定为赠与
同居期间,双入互赠财物并不少见。本案中,张先生帮助陈女士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36万元。是否构成张先生对陈女士的赠与呢?
我们认为,由于张先生对于法律的“认知”错误,误以为自己还款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并无将36万元赠与给陈女土的意思表示。但陈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张先生36万元。

三、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因案而异,不可“一刀切”。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大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同居双方一般也实际在履行着类似或等同于夫妻之义务,若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或一方为了另一方事业的顺利发展而牺性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则此时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若仅以登记为标准则有失法律之公允。因此我们认为,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认定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义务履行情况而定,很难一概而论。以前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很多人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持有的结婚证无底根档案可查,以致造成双方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双方变成了同居关系,而此时仅因双方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而否认财产共有的属性,既不符合当事人双方最初结合的意愿,也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同时行政机关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
   
【律师提醒】
很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承担家庭责任等种种特殊原因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他们也常以“老婆”和“老公”相互称谓,在外人眼中也是“合法”的夫妻,但在法律上他们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除非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所谓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开始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状态。很多人误以为男女双方只要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开始一起生活便是事实婚姻,这种理解完全是错误的。“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后者则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在此提起那些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也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同居生活的男女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尽快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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