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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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出后还能收回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573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3年,白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钱,便与妻子商量后,通过一位中间人将村中的老宅子以15万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一户人家,并于2003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除双方买卖当事人外,中间人也在协议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白某就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证的原件一并都交给了丁某,丁某一次性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拿到钥匙后,丁某一家便搬进了该房屋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后来,为了尽早变更相关手续,丁某一家将户口也迁至了该村。

2010年年底,丁某夫妇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白某夫妇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丁某夫妇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
一、原告白某夫妇与被告丁某夫妇与2003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白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白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意见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某夫妇在签订合同时不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并要求丁某夫妇返还房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看法】

本案是一起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所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攀升,宅基地上买卖房屋而产生的纠纷也呈现日渐增长的趋势。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独享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明确规定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买卖的问题,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宅基地的买卖都是有严格限制的,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

其次,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情况,在早年,一般买卖双方都会相安无事,但随着近年来土地价值急剧攀升,加上周边区域拆迁,使得许多出卖人恶意反悔,收回房屋。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并明确指出:“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本案恰恰属于“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基于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同时,双方签订合同均是自愿,协议内容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中丁某夫妇将户口迁入集体组织后,其户籍性质仍旧为农民,且其夫妇二人在该村没有其他宅基地,其购买宅基地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白某夫妇无权请求丁某夫妇返还房屋。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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