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吕剑和刘梅在外人眼中是很般配的一对,两人婚后的日子本来非常甜蜜。吕剑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屋,总价为50万元,其中30万元首付款系吕剑以自己的积蓄支付,余款20万元为银行贷款,又在婚前办妥了产权登记。婚后一年,吕剑和刘梅共同将剩余的13万元贷款一次性还清,还清后在刘梅的要求下,吕剑将刘梅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日子本来恬静美好,但没想到吕剑在朋友的指导下学会了玩网络游戏,继而沉迷于此。对此,刘梅有些不满,但想到老公上班辛苦,使一并忍让。没想到不久,刘梅发现吕剑在玩游戏时结识了一个女孩,两人在游戏中以夫妻相称,十分暖昧。这下刘梅受不了了,严禁吕剑继续玩网络游戏,并要他断绝和这个女孩的一切来往。而吕剑觉得自己没有错,只是游戏而已,刘梅小题大作,坚决不肯妥协。就这样双方争吵升级,天天打闹。吕剑决定离婚。
2009年1月,吕剑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2009年12月吕剑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梅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双方意见不同。吕剑认为房屋系自己的婚前财产,虽然有刘梅的名字,但刘梅只是参与了还贷而已,只同意给付刘梅还贷款的补偿款。刘梅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该是自己的产权,应将房屋各半分割。签于双方对于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认定房屋价值为143万元。该房屋应如何分割呢?
【律师点评】
系争房屋为吕剑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且在婚前办妥了产权登记,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故可认定该房屋系吕剑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性质。但是,本案中,婚后吕剑将系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吕剑和刘梅二人,故我们认为该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吕剑将自己婚前房屋通过产权变更形式变更至吕剑和刘梅双方名下,故可推定吕剑和刘梅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吕剑婚前个人所有的系争房屋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因此该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系争房屋,在分割时不宜均等分割。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需要考虑实际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及财产的来源等综合因素,本案系争房屋系吕剑婚前个人出资购置,虽然婚后双方一起归还了部分银行按揭贷款,但该房屋大部分出资毕竟为吕剑婚前个人出资,因此吕剑对该房屋的贡献较大,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且也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分割时应当考虑该因素将房屋判归吕剑所有,并且应当判决吕剑分得的产权份额高于刘梅分得的产权份额,这样方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对此类房屋的分割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双方有无协议。若双方有特别明确约定的话,应当以协议为准。(2)婚龄,夫妻在实际生活中相互抚养与照顾,因此婚龄较长时双方履行相互抚养的义务也较多,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在分割房屋时,对于婚龄较长的夫妻,未出资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分得的产权份额应当较婚龄短的大妻中未出资一方分得的产权份额多些。(3)过错。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会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引起,因此在分割房屋时,若末出资一方有过错,则在分割房屋时应适当少分,若出资一方有过错,则未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4)双方婚后生育子女时应适当照顾女方,女方在婚姻初期如生育子女,付出的家庭责任比男方多,甚至可能耽误自己的事业,在此情形下,房屋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女方。(5)双方是否一起归还按揭贷款。若双方婚后有一起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形,在分割时应当较之对于房屋无任何贡献的情形分得的份额适当高些。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刘梅虽为权利人之一,但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等因素,该房屋应归吕剑所有,由吕剑酌情支付刘梅房屋折价款40万元。
【律师提醒】
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将配偶增加为产权人,这样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绝大多数案件是男方在婚后将女方的名字加在男方婚前房屋的产权证上,以示自己爱的决心和真诚。然而婚姻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当遇到一方提出离婚时,另一方想长期维系婚姻的愿望必然会破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财产的分割,为了避免日后纠纷,我们建议在变更房屋产权人时双方约定各自所享有的房屋比例为妥。同时我们期待最高院或省市高院针对此类案件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