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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借名买房行为是否有效?(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473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4年,吴某得知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当时吴某的姐姐和刘某都已经领取了购房号,吴某在得知情况之后也领取购房号,但是吴某领取购房号的时间比较晚,号也排得比较靠后。恰巧此时刘某要出国,不打算买这个经济适用房了。

       吴某的姐姐和刘某之间也有一定亲戚关系,就与刘某商议让弟弟吴某借刘某的名义购房,待房屋满5年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刘某就此事表示同意。后来,吴某就借用了刘某的名字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同时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后,吴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2009年,房子终于满5年了,吴某期待着与刘某早日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刘某却在回国后以返还原物纠纷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腾退房屋。此前吴某多次与刘某协商过户事宜,但刘某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认为此套房屋是交给她哥哥(吴某的姐夫)代为管理,对于吴某出资购买房屋及装修的事实也均不认可。

       无奈之下,吴某也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刘某配合吴某办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过户手续。可是,令吴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很快便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吴某诉刘某物权确认纠纷,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吴某的姐姐、姐夫(刘某的哥哥)均出庭作证,证明吴某当时领取了购房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且刘某同意吴某借用其名义买房。但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与刘某就借名买房一事存在口头协议,”但因经济适用住房过户涉及购买人资格审查及政府回购等行政审批,法院无法强制过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诉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诉争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刘某名下,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依法作出判决:

       吴某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交房屋腾退给刘某。

       吴某不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持物权确认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一中院依法改判。

       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本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吴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纠纷,而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一审法院在双方上述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吴某腾房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XX)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刘某再次以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吴某与刘某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并要求吴某腾退并交还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借名买卖房屋的协议有效,判决: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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