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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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未能办理成功,可否主张无责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420人看过


→_→案情:L女士与AA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期款后,双方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余款。其后,L女士因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AA房产公司则辩称贷款申请未通过系由L女士未及时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造成,L女士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银行员工所做陈述及L女士提交的征信报告等材料足以证明银行是基于对L女士还贷能力的考量而不批准贷款,并非由L女士未提交材料造成,此种情形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长期无法继续履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L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原、AA房产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产公司返还房款及利息。

→_→法律分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现房屋担保贷款无法办理这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障碍,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此时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是将贷款未获审批的责任加诸于买方,有违公平原则,可能对买方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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