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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何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就不能判决过户?(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593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的流程大约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此交易期间,如果房子被另案首封,会给交易造成障碍,甚至会给买房人造成损失。本文简要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方法。


一、房子被另案首封不能过户的原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和《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子被另案查封(且先于本案的查封)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都会造成不能履行的后果,因此,法院在另案查封没有涤除前是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因为即便法院如此判决了,也不能履行,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为什么被另案首封的房子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包括本案强制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个规定是从执行的角度来规定的,也就是从首封系争房屋的法院执行的角度讲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过户,首封的法院不同意。举个例子讲,张三卖房子给李四,过户前房子被A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是王五),房屋买卖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李四起诉张三到了B法院,诉讼请求是李四把房子过户给张三。B法院会讲,因为系争房屋上存在A法院的查封(首封),无法履行,所以会驳回张三的诉请。那么,为什么不能履行呢?A法院为什么不能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不再执行该房屋)呢?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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