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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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业主同意转租房屋须担责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485人看过


案例回放

梁小姐通过朋友介绍与肖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约的期限为3年,租金为3500元/月。几个月后,梁小姐发现肖先生将该物业私下转租给某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刘先生,并签订《商铺转让协议》,而刘先生又以肖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的理由与黄先生签订《合作协议》,将该物业以5500元/月出租给黄先生,并收取押金11000元。梁小姐认为,肖先生未取得其同意私下转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某中介公司没有向其如实交付收取的租金,涉嫌存在违规行为。

案例分析

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租人有权转让已承租的房屋时,其转让行为要征得出租人即业主的同意。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否则承租人无权转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若因未征得业主同意而转让房屋,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承租人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规定,经纪人刘先生应当及时把租金交回给业主梁小姐。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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