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民境外境内房产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出境移民的内地居民人数不断增加,接到咨询已移民境外现想要处理移民前在境内取得的房产应如何操作的相关问题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部分人在出境时是循非正常渠道出境,也有部分人移民后并没有到当地派出所进行销户登记,事实上存在双重身份,所以这类人群在申请进行房地产登记时则会遇到问题。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二、处理境内房产需证明
一般而言,只要循正常渠道出境,都应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销户,在入境地也会有相关的入境证明。如果要办理新的登记手续,需要有原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以及其本人的出境证明和迁入地的入境证明,如果涉及变更姓名等情况的,甚至需要迁入地的一些证明文书。
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很难有统一标准的答案,只有拿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补充资料。因此需先进行递件过户手续,房管局房产登记窗口会告知具体需补的材料以及到何机关补等信息。
三、法律规定的材料
以下7种情况中,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二)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应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三)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前历史身份记录或身份变更的宣誓声明等其他足以证明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材料;
(四)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五)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六)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七)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