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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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知贷款政策,损失1万余佣金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12人看过

1、案件详情
        2013年10月,广州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三方合同,合同里约定买方付款方式为转按揭贷款方式。如买方银行做不了转按揭贷款,则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另行协商,本合同取消,卖方退还买方定金。并在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由买方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2200元,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第二日,买方就到银行咨询了转按揭贷款的相关事项,被告知从2007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便叫停转按揭、加按揭贷款等业务,遂银行现已不再办理该业务。

得知了上述情况,买方找到业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在中介门店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但中介公司并未在解除协议上签字。

       时至2014年9月,中介公司在多次催促买方支付中介费的情况下,向白云法院提起了诉讼追讨该笔中介服务费用。后中介公司不服白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来上诉。


2、法院判决
       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均由中介公司负担。


3、判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本案中,三方合同约定如买方无法办理银行转按揭的情况下,则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另行协商,本合同取消。依据该约定内容可知是否能办理转按揭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对此,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有义务将办理转按揭的相关规定如实向买卖双方进行披露。

       但从案件查明事实显示中介公司并未向买方告知过转按揭的相关规定,据此,中介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尽到居间人应尽的忠实义务,买卖双方因此解除合同,中介公司便无权收取佣金。故作出上述判决。


4、律师建议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公司,应当熟悉明了法律法规对于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规定,比如买方的购房资格问题、贷款政策及税收政策等。若因中介公司对这些政策的不熟悉或明知却不告知的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解除,中介收佣的权利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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