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发展二:以前妻之名再次起诉,成功追回购房款,郎教授胜诉】
郎教授一审败诉,但显然,这事并不能这么了结,他吸取一审败诉经验,再次寻找法律突破口,“誓死”捍卫自己的财产权。所以他找到自己的前妻,让前妻起诉自己。我们不禁疑问,这郎教授到底是要出哪招?要前妻起诉自己关前女友什么事?原、被告都不涉及前女友,八竿子也打不着要前女友承担责任啊。但最后事实是,郎教授成功追回购房款,大胜前女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且听编者给您一一分析。
【问: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以追回吗?怎么追?】
【律师解答】赠与第三者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过户,赠与的夫妻一方是不能追回的,但夫妻另一方确是明确受法律保护,有权追回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
另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
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不是基于衣食住行等生活所必须的事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的,其处分行为一般认定无效,除非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实不只是在夫妻之间,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未经自己同意,请求确认另一方赠与第三人财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第三人应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所有的共有人(如家庭共同共有、合伙共同共有等),都可以主张以上权利,要回赠与的财产。
这次郎教授以前妻的名义再次起诉,起诉的原被告双方分别是郎咸平第六任前妻和郎咸平,前妻的起诉请求是郎咸平非法处置夫妻婚内共同财产(郎咸平给前女友买房子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处分行为未经她同意应属无效,要求廖空姐和廖爸爸返还购房款。最终法院支持了郎教授前妻的请求,郎教授要回了自己的购房款。
【结束语】至此,郎教授和前女友的“房事大战”最终以郎教授胜诉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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