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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抵房借款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交易方式有意规避“流押契约”禁止性规定。直接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以房屋抵债,是法律禁止的“流押契约”。从几年前的案件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后来,为了规避法律禁止,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到期不还款,就按买卖合同履行把房子卖给出借人。最近的案件发现,借款方手段更加高明,同一利益共同体“分身”为出借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买受人甚至还有连环转让的后手买受人几个主体。这样做虽然形式上规避了“流押契约”禁止性规定,但利用债务人困顿窘迫的弱势地位,谋取失衡的经济利益,但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有当事人为了借100万元,按出借人的要求,与另一个人办理了公证委托代理售房的手续;后代理人把房子低价出卖,借款人失去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房屋,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2.出借方在形式上分离法律关系,故意规避法律。从交易流程上看,借款人除了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借款人按要求与另一个人办理公证委托,授权这个人出售房屋的代理权,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还不上款,再找一个所谓“陌生人”买房,构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出借人、代理人及买房人等主体身份没有交叉,故意演戏,造成几个主体互无关联的假象。借款方同一利益共同体“分身术”后,在形式上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房屋买卖等看似独立的几个法律关系,从而规避法律制裁。
3、房屋所权人未参与实际交易,导致取证难、维权难。委托手续及售房交易表面上具备完备的买卖合同、转款记录,伪装成真实的房屋买卖,用于应付法院的审查。出借人之间与售房代理人之间、售房代理人与买受人及后手买受人之间的联络都是私下进行,隐蔽性非常强,借款人(房屋所权人)没有参与到实际交易中,难以抓到虚假交易中的把柄,维权难度大,很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4.纠纷争议焦点是售房交易是否为恶意串通。此类案件核心的争议焦点就是借款人、售房代理人、买房人之间是否形成恶意串通。借款人认为代理人与买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代理人与买房人作为被告,主张借款人、售房代理人、买房人之间互相不认识,借贷与买卖之间也没有关系。
5.抵房借款双方多为陌生人,出借方多为专业提供融资借贷的“地下钱庄”。此类案件涉及的民间借贷一般不发生在熟人之间,也不发生于素有业务往来的主体之间。借款人因急于用钱,大多通过电信、网络广告联系到出借人。出借人一般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多为专门提供融资借贷的“地下钱庄”。且出借人、售房代理人、买受人扮演不同角色,构建一个相互关联的利益链条,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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