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通过委托售房、委托收房款等方式抵房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因涉嫌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而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北京二中院对涉抵房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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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房借款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涉抵房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是,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项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代办售房、收房款或过户等事宜,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代理人直接将房屋出售,以房款冲抵借款。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办理公证委托书,有的同时办理抵押登记。实践中,由于房屋价值较高或房价上涨因素,一些出借人甚至恶意躲避还款,故意造成债务人到期无法还债的事实。同时,还经常发现委托售房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循环转账、买受人购买后立即出售变现等情形。
此类案件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出卖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起诉买受人与代理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另一类是相关权利人(如共有权人)起诉出卖人与买受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据统计,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二中院先后审理涉抵房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4件、5件和5件。案件数量不多,但涉及法律问题较复杂,蕴含法律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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