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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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75人看过

裁判要旨



1、未成年本身尚处幼年根本没有劳动能力,其今后的生活学习等仍需父母照料,若未成年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会对未成年人日后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故应免除未成年人的保证责任。


2、未成年的监护人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应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抵押合同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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