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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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争议相关裁判规则之六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509人看过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有部分案件因承租人主张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而拒付租金:



北京兴天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丰台宝仁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712号]

本案双方对租金已作固定约定,且并无合法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丰台宝仁医院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过异议,亦无合法充足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现丰台宝仁医院提出涉案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主张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房租,缺乏依据,丰台宝仁医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

5.上海九洲鲍鱼大酒店与上海京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50号]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就租金的约定均是整数,就面积的约定并未明确是按单层占地面积计算还是按分层后的面积累加计算,况且合同的补充条款还明确约定“由于该房屋系商铺分割出租的一部分,双方约定的出租面积约600平方米,租金按双方约定的金额,双方无异议。”因此,京安公司称房屋按套计算租金是符合双方签约时的客观状况的,其解释合情合理。并且,九洲酒店于二审期间确认签订租赁合同时其看过场地。故京安公司关于房屋为成套出租,租金并不是按照单价计算的辩解理由,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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