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有部分案件因承租人主张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而拒付租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
第8条 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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