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公达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祥和三峡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