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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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向银行出借巨款,银行部门经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740人看过

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向银行出借巨款,银行部门经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刘治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向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润不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出借人出借巨款既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未要求出具任何银行单据,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银行部门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高人民法院认为,1.石胜林的行为是否属于蚌埠交行的经营活动。(略)

 2.石胜林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刘治淮主张石胜林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无权代理;二是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石胜林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系无权代理行为。其次,虽然刘治淮称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石胜林在蚌埠交行的办公室内,借款时间发生在蚌埠交行的工作时间,且石胜林当时具有蚌埠交行营销二部经理的身份,并在借条上盖有营销二部的印章,但是刘治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个体经营职业,应当知道向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润不属于蚌埠交行的缢营范围,并且刘治淮出借百万巨款既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未要求石胜林出具任何银行单据,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因此,石胜林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二审判决未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认定石胜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 gov.cnzgcpwsw/z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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