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和妻子Z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W先生出现婚外情,Z女士和W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W先生和Z女士婚后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W先生名下。2015年,Z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W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W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居间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元。Z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同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法律分析:依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除非买受人同时符合:一为善意、二支付合理对价、三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这三个善意取得的要件,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构成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本案中,W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W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W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W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W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W先生和Z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Z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