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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交易中双方均存在违约,法院为何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9次举报

案情:W女士手里有一处商品房打算出售,经中介公司居间,W女士和买家H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是27万元。H先生当天支付了3万元定金,余款24万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双方约定2016年5月1日过户,过户当天交房。但该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未能顺利履行下去,卖家途中却临时加价3万元,买家拒绝并起诉到法院。卖家则称是买方私换贷款人且没有前往办理过户手续,违约在先。到底是什么情况?“卖家希望能尽快支付房款,我后来决定不再贷款而是在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款。但在4月28日的协商中,对方却要求加价3万元,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买家H先生说,他曾在2016年5月11日发函给W女士夫妇,要求确认是否要加价才能配合过户,但至今没收到任何回复。H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得知被买方告上法庭,W女士接到传票后随即提出了反诉。“申请贷款人不是H先生,他没有按合同约定递件过户时间支付首期款及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W女士认为,他们有权没收3万定金,并索要2.7万违约金。法庭上,H先生承认是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找到亲戚并贷到了款,但因为都是由中介公司安排,他不清楚中介公司有没有告知卖方。不过,他向法庭提供了录音材料显示,在4月28日双方磋商过程中,H先生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两方索赔诉求。


法律分析:对于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依据:H先生在没有得到卖方同意擅自更换贷款人确实违反涉案合同约定,但这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还可以在过户之前一次性付款。至此,H先生并没有出现根本违约行为。而W女士临时要求加价3万元,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属于对合同重要条款的更改。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延迟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在合同双方未就该变更合同条款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仍应按合同原条款履行涉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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