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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况之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2日|分类:公司法 |492人看过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今天为您概括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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