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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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判共有还是独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641人看过

【裁判要旨】

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判断争议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五证”登记在其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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