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案例:以父母名义购房,借名买房协议内容有瑕疵,出资子女难为产权人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7次举报


→_→案情:L女士为L父之婚生女,W先生为L父的继子。1992年由W先生出资,以L父名义与L父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8101室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L父名下。L父夫妇1995年与W先生就101号房产权与有关事宜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购房款由W先生承担;L父夫妇在世,房产归L父夫妇所有,W先生有居住权;L父夫妇去世后,房屋产权归W先生所有,任何人无继承、参与分割此房的权益;W先生必须赡养L父夫妇,为其养老送终。L父去世后,L女士认为上述协议是无效的代书遗嘱,要求对这一房屋依法继承,W先生则认为8101室房屋应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内容表明W先生及L父夫妇对协议书内容知晓并同意,这份协议书合法有效。8101室房屋应属L父夫妇的共同财产,现L父已去世,W先生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对L父的房屋份额,W先生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后,法院确认8101室房屋由W先生和L父的配偶按份所有。

→_→法律分析: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中,不仅要约定借名人对房屋购买进行了出资,且需约定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明确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否则不构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本案中,W先生虽为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但是因为协议约定在L父夫妇在世期间,房屋产权人归L父夫妇,法律后果被认定为双方并非“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2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33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70427 昨日访问量:39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