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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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房屋拆迁所得拆迁款,离婚时儿媳是否有权主张分割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68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李(男)与小齐(女)是一对85后小夫妻,2012年两人经网络相识不久便坠入爱河,2013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甜蜜,未曾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小李的父母所建位于某村的房屋拆迁,小李父亲李老汉以其本人及小李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各签订一份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5年11月,小李与小齐因琐事发生争吵,小齐回到了娘家居住,自此双方便开始了分居生活。丈夫小李一看小齐回娘家了,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小齐不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无根本性的矛盾,有和好可能,故驳回了小李的诉请。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小李于2016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




再坚固的感情

也经不起如此折腾


2017年,小李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而小齐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了,要求小李支付自己补偿款共计210000元。




2

法院判决

准许小李与小齐离婚,而小李与拆迁公司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申购的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小李享有并承担,小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小齐120000元。


法院为何如此判决

下面一起来听听法官如何解说的



“房子是父母出资建造的,拆迁利益也是赠与我个人的,为何要分她一份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小李父母所建部分房屋于2014年11月以小李的名义拆迁,视为小李父母将该部分房屋赠与了小李。鉴于赠与行为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其父母明确将上述房屋仅赠与原告个人,故法院认定小李父母将以小李的名义所拆房屋赠与了小李与小齐夫妻二人,以小李的名义于2014年11月20日与拆迁公司签订溧水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获拆迁利益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但鉴于案涉拆迁利益的获得主要来源于原告小李父母的贡献,而原、被告结婚两年就开始分居,故在对案涉拆迁利益及该拆迁利益转化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对原告小李予以多分。小齐自愿放弃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仅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预扣购房款42万元,系小齐对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预扣购房款42万元系案涉拆迁利益的一部分,应对小李进行多分,故小齐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款项,从而分得21万元的标准过高,法院酌定应分得12万元,即小李申购的拆迁安置房归小李所有,小李支付小齐12万元。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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