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及其家庭房产拆迁所获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拆迁政策来看,分为两种。一是拆迁政策以人口作为主要因素,那么拆迁利益的分配很简单,只要根据人口平均分配即可;二是拆迁政策不考虑人口因素,仅以房屋面积计算拆迁利益或部分考虑人口因素。这种拆迁政策下带来的利益分配有多种。
具体如下:
1、一方婚前房产拆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时间的持续转化为婚后财产,而是仍属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前房产拆迁,因被拆房屋所获拆迁补偿利益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属其个人财产。但搬家费、计奖期奖励、自行过渡费等是对被拆迁户整个家庭的补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若人口因素影响到了申购安置房面积的计算,则因另一方增加的安置房面积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房产以父母本人的名义拆迁,所获拆迁利益属一方父母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房产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拆迁。就以本案为例。小李与小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父母的房产以小李的名义拆迁,不同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1)小李父母与小李在拆迁前签订了关于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的分配协议,则拆迁利益的分配按照该分配协议进行;(2)小李父母与小李在拆迁前签订了赠与合同,明确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赠与小李一人,则拆迁利益归小李一人所有;(3)小李父母与小李未签订任何书面的材料,则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视为小李父母赠与了小李夫妻二人。本案即是该种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然,虽然拆迁利益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案情的不同,利益分配的原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系平均分割,但一方有过错或存在明显不公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适当进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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