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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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应审查拟购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准予出售的年限及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436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现在已经成为房产法律实务的新景象。但国家对二手房出售与出售新建商品房一样,法律上有相应的条件要求。这些对出售二手房的要求就是二手房购买人应该注意的事项,否则购房人会陷入麻烦或者造成很大损失。


审查拟购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准予出售的年限及税收优惠政策。

  这个也很重要,现在许多转购房屋发生的纠纷就在于此。买房人可以利用国家政策合法欺诈你。欺诈的套路一般是:一、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房,某甲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来,然后就碰上你这个买房的人;二、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你以甲的名字给单位交足全部房款;三、时间推移,房价暴涨,甲欲要回房屋;四、起诉主张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得到法院支持,甲退给你房款。整个过程就是你学雷锋帮他借款买房。

  因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而有些省市则规定更长,比如北京市《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住满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上面提到的居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期限按交缴纳契税后完税凭证记载的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起计算为准。

  还有,国家即将出台规定限制炒房,将原来规定两年内出售已购房屋的要缴纳很重的契税,改为五年。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出售方是不会自己缴纳契税的,这个负担当然要转嫁给购买人了。

  购买不满足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其他相关条件的,势必会加大二手房购买人的风险。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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