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之案例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97人看过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号:(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