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号:(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号:(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