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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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718人看过

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规定了竣工备案相关要求,但未规定取得竣工备案文件为房屋交付条件。该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8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50条则将取得竣工备案验收表作为交付预售商品房的要求。 但该办法为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层级较低。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取得竣工备案验收表并非交付的法定条件,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未对此进行约定,则购房人以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由拒绝收房,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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