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解读:不难理解:预付的未实际发生服务则退还,已经发生服务但未给付物业费的,应当继续支付。值得补充的是,物业服务合同非正常终止的,过错方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解读:不难理解:预付的未实际发生服务则退还,已经发生服务但未给付物业费的,应当继续支付。值得补充的是,物业服务合同非正常终止的,过错方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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