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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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解读之九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7日|分类:消费权益 |700人看过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解读:不难理解:预付的未实际发生服务则退还,已经发生服务但未给付物业费的,应当继续支付。值得补充的是,物业服务合同非正常终止的,过错方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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