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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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法确保银行及时放款,合同条款要注意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527人看过


案情:2017年3月初,A某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C某与业主B某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交易成交价为350万元,首期款105万元,贷款额为245万元。2017年4月,A某收到了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取得同贷书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因受限贷政策影响,直至2017年6月银行贷款仍迟迟不能发放,直至2017年7月,业主B某还未能收齐房屋余款,从而造成B某不愿办理最后的交楼手续,买方A某因未能收楼,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中介服务费。

本案,法院认为银行贷款未能及时发放,不是因中介公司的原因所致,中介公司及经纪人没有责任,同时买卖双方交易过户手续已完成,故不予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法律提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银行购房贷款政策变化较大。在非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合理分担损失,可在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若贷款不成功或银行降低贷款额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或减免收取中介费,要求卖方退回房屋定金等。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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