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合同纠纷中房产认购书是否可以成为本约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504人看过

认购书是否可以成为本约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条件一:合同内容具体】认购书被认定为本约除合同条款齐备外,还应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本约与预约的本质区别在于预约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

  【条件二:收受购房款】“购房款”即应包括全款,也应包括部分购房款。

  一般情况下,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本约,不必附加合同履行条款。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日后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虽然认购书具备本约内容,应根据出卖人是否收受全部或部分房款确认是否将认购书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定本约因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意思表示,二是合同内容完备性,三是实际履约情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