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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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屋首付支付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573人看过

房屋首付支付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转账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


2016年,因感情不和小刘起诉到法院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同意离婚,但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认为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作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小王可以适当多分。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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