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发生车祸
2016年7月3日,莱西市民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左侧超越骑自行车王某的过程中,王某倒地受伤。
证
交警出具证明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车辆无明显刮碰痕迹且陈述不一致,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诉
诉至法院
后来,王某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6365.83元。出院后王某与李某就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
查
法院查实
后经莱西市法院查实,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为被告莱西市某食品经营部所有,被告李某为该经营部雇佣员工。
判
法院调查取证
莱西市法院经详细的调查取证认为,被告李某超车时仅距原告15厘米左右,即使双方未接触,该段距离不够安全,为避免碰撞的发生,原告王某紧急避险而摔倒受伤,故被告李某应承担50%赔偿责任。
因被告李某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原告王某受伤,故应由所在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莱西市法院判决经营部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9096.92元;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诉
提起上诉
李某、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车辆未接触不能证明王某受伤是由李某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
二审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车辆未接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驾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上的驾车行为带来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随着车辆的增多,“马路杀手”也越来越多,车辆出行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行人有预见性,必要时鸣笛提示,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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