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作为结语:“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虽然一般而言,只要借名买房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没有其他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合同有效,借名人也可以依据不同的情况要求出名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但是这样的行为在本质上还是存在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可能性,为了保护借名人与出借人自身的利益,防止不诚信的行为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交易安全,还是不建议订立借名买房的合同,从根本上维护双方的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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