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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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购买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机动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20人看过

他人购买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机动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立伟诉王建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人出资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如果登记的一方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机动车系他人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那么应当认定该机动车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号:(2011)中民终字第0235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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