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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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23人看过

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王小华与李龙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机动车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157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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