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王小华与李龙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机动车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157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机动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王小华与李龙离婚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机动车可归使用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157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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