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宜分割——李女士与纪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为了更好的照顾女方,才将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并非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该车辆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15日第7版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宜分割——李女士与纪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为了更好的照顾女方,才将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并非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该车辆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1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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