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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宜分割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16人看过

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宜分割——李女士与纪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为了更好的照顾女方,才将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并非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该车辆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15日第7版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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