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来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5号)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社会组织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来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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