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其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号)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其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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