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负有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负有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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